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0872 號
要旨
私有土地未經徵收即開闢為街道,又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闢為計時收費停車場,土地所有人據此申請返還停車收費之不當得利
主旨
關於私有土地未經徵收即開闢為街道,又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闢為計時收費停車場,土地所有人據此申請返還停車收費之不當得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交路 (82) 字第○一一九八二號函。
二 查「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又「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市區道路範圍內,得設置收費停車場。」依上揭規定,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者,當指主管機關設置路邊停車場,係使用公有土地,或雖非公有土地但有合法使用權源而言。故路邊停車場之設置,主管機關如係依前揭說明所為,於法固屬有據,惟本件設置停車場之土地,既仍屬私人所有,且未辦理徵收,而逕予闢供停車收費,該土地所有人如因而受有損失,主管機關自當酌予補償,以符憲法第十五條所揭示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規定之意旨。至於所有人等得否申請返還停車收費之不當得利乙節,事涉私權爭執,如因而涉訟,仍以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