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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台華法四字第 1029556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土地代書工作乙案,業經銓敘部函釋:應受不得兼任之限制
全文內容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十三局力字第二四二三七號書函,轉來 先生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函,請釋公務人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土地代書工作一案,敬悉。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復查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 (七五) 台銓華參字第一七四四五號函釋略以:「……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合先敘明。
三 依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第四項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另依內政部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準此,公務人員擬兼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依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及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 (七五)台銓華參字第一七四四五號函釋規定,應受不得兼任之限制。又以公務人員之身分,並不因下班時間而消滅,故利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併予敘明。
四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