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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
要旨
死亡日期與出生日期無法確定時,如何推定疑義
全文內容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復略以:「死者蔡○○之死亡時間,應可推定為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以後數日內。‥‥‥因死者蔡○○之體已成朽骨,除推定其死亡之大概時間外,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正確死亡日期」等語,則蔡君實際死亡日期即無從確定。惟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知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死亡日期與出生日期,均關涉人民權利義務,且同屬期日性質,兩者間具相當之類似性。從而,本件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推定蔡○○君之死亡時間為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函民字第七四五號及同年四月三十日台六四函民字第三七二六號兩函參照) 。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