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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4237 號
要旨
交通部電信研究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其有關權益事項應依該條例第 6 條辦理,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撫卹
全文內容
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退休、撫卹及保險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惟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六條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是以本案交通部電信研究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貴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表示其有關權益事項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撫卹,於法似尚無不合。惟公務員退休、撫卹事項係由銓敘部主管,建請徵詢該部意見後,再行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