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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5229 號
要旨
內政部就其職掌業務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三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六二八號函略以:「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八號判決,就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係法院於審理具體民事訴訟事件時,依職權適用法律所持之見解。至內政部就其職掌業務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時,是否參酌前開判決所持之見解,宜由內政部本其職權斟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