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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044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事項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主旨

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維護國家形象,今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事項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請照辦。

說明

一 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遏止仿冒歪風,維護國家形象,本部曾以八十一年五月六日法81檢字第○六六七七號函示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應從嚴、從速偵辦侵害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案件,並應從重求刑,妥速運用強制處分權,對量刑過輕之判決,應依法上訴及審酌宜乎准予易科罰金,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二 茲商標法業經修正,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修正後第六十二條之刑事罰則雖由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五年改為三年,惟檢察官辦理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刑事案件時,仍應切實依左列各點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一) 於提起公訴時,應體認侵害商標權案件嚴重破壞國家形象,不利經濟正常發展,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請求法院審酌案情從重量刑。

(二) 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應詳為審核,如認為有量刑過輕之不當情形,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三) 該類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應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准駁之依據。

四 專利法亦經修正,並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對於侵害發明專利權之刑罰雖廢除自由刑而改為提高罰金刑,惟檢察官辦理侵害專利權之刑事案件亦應瞭解專利法修正之立法本旨及侵害專利權犯罪對國家不利之影響,積極妥適辦理此類案件,並於起訴時,在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請求法院審酌案情,從重量刑,以期有效遏止侵害專利權之不法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044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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