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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0537 號
要旨
『提存』為非訟事件,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若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記載之內容未據更改,提存所自亦無從任意變更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長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八四)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五八九二號函略以:「來函所提有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存字第八○五號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之記載,應否刪除乙事,因該記載仍係提存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對於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是否予以刪除,應由該提存人自行決定,與法院提存業務無關。又『提存』為非訟事件,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若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記載之內容未據更改,提存所自亦無從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