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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台法字第 07241 號
要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競合
主旨
所報關於立法委員李進勇質詢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疑義之研究意見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
復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 84 律字第 二八八四六號函。
核復事項: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 而享有醫療給付,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一醫療給付者,宜於協議時衡酌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75 年 11 月 7 日(75)台法字第 23038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