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法律不溯既往)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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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賠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須行為、設施欠缺與損害都發生在 1981 年 7 月 1 日國賠法施行後,才能請求國家賠償。
Q · 1981 年 7 月 1 日之前國家造成的傷害,能告國賠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必須公務員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以及所生損害「全部」發生在 1981 年 7 月 1 日國賠法施行之後,才能請求國賠。在這之前的歷史傷害(如白色恐怖、戒嚴政治案件)須改走 228 條例、戒嚴時期補償條例或促轉條例等特別法。
白話解讀
1981 年 7 月 1 日。這是一個多數人不知道但對某些家庭至關重要的日期:國家賠償法生效那一天。在這天之前,國家對人民造成的傷害,白色恐怖時期被冤殺的政治犯、戒嚴期間被逮捕的學運人士、戒嚴前被誤判的死刑犯,通通不能用國賠法請求賠償。為什麼?因為法律有個鐵則叫「不溯既往」,國家當時根本沒有承諾要對這些事負法律責任,事後立法不能反過來追究。本條切了一條時間防火牆:1981/7/1 之前是國賠真空地帶,之後才有救濟。那 1981 前的傷害怎麼辦?台灣後來陸續通過了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用特別法的方式填補空白。所以「家裡曾被國家害」這件事,先看時間,才知道走哪一條路。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為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間範圍規定,要求公務員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須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1981 年 7 月 1 日)之後,落實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將施行前的歷史傷害排除於國賠救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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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阿公在白色恐怖時期被冤殺,現在能告國賠嗎?▾
不能用國賠法。但可以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申請補償(須在期限內申請),或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相關規定請求平反和賠償。很多家屬以為走國賠是唯一管道,搞錯反而錯過特別法的申請期限。先去促轉會的承接機關諮詢,確認哪條路適合再行動。
Q2老房子的地基下陷查出來是 1970 年代下水道工程沒做好,能告國賠嗎?▾
困難但不是完全不行。本條限制「設置或管理欠缺」必須發生在 1981/7/1 之後。工程是 1970 年代做的,「設置欠缺」發生在當時;但「管理欠缺」是持續行為,可主張現在的管理機關仍未修繕構成施行後的不法。這類跨時段案件成敗看律師能否把「持續性管理欠缺」論述清楚,舉證重點放在 1981/7/1 之後機關有沒有發現問題卻未處理。
Q31981 年之前的事能告國賠嗎?▾
不能,損害須發生在 1981/7/1 國賠法施行後,之前的要走特別補償法。
Q4國賠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國賠請求的時間範圍,行為、設施欠缺與損害都須在 1981/7/1 後。
Q5什麼叫法律不溯既往?▾
法律只規範生效後的事,事後立法不能反過來追究生效前的行為。
Q6損害時點怎麼認定?▾
看損害實際發生日與管理欠缺時點,不是看設施建造的年份。
Q7怎麼判斷我的案件走國賠還是特別法?▾
先確認損害發生時間:全在 1981/7/1 後走國賠,有在之前的依事件性質找對應特別法。
Q8白色恐怖案件要怎麼申請補償?▾
向促轉會承接機關諮詢,依戒嚴時期補償條例或促轉條例的程序申請。
Q9跨越 1981/7/1 的持續性侵害怎麼主張?▾
蒐集施行後機關仍未處理的證據,論述持續性管理欠缺,就該部分請求國賠。
Q10怎麼證明損害發生在 1981/7/1 之後?▾
用診斷、鑑定、公文、照片等可標定時間的證據鎖定損害發生日。
Q11國賠法 vs 228 條例哪個適用?▾
228 事件相關的歷史傷害走 228 條例;1981/7/1 後的公務員不法或設施欠缺才走國賠。
Q12國賠法 vs 戒嚴時期補償條例差在哪?▾
前者對施行後事件,後者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程序與機關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國家賠償法(細則第2條) | 歷史補償特別法 |
|---|---|---|
| 適用對象 | 1981/7/1 後的公務員不法行為與設施欠缺 | 施行前的戒嚴/政治/228 等歷史案件 |
| 救濟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協議或法院 | 促轉會承接機關/各特別法主管機關 |
| 時間限制 | 國賠法第 8 條時效 | 各條例自訂申請期限(多已截止或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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