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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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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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賠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規定: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上級機關不能確定者,由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Q · 連上級機關都搞不清楚誰該賠,怎麼辦?
由再上級機關確定,往上一層直到能確定為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當你依國賠法第 9 條第 4 項請求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但該上級機關自己也無法確定時,由「再上級機關」(更高一層)來確定。設計目的是讓踢皮球無法無限延續——總有一個層級夠高、不能再往上推的機關必須拍板。
深度解讀
公園裡的水溝蓋破洞讓你跌倒受傷。你去市政府問,工務局說這是公園處的事,公園處說這是建設局的範圍,繞了三個單位沒有一個承認自己是「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國賠案件最崩潰的時刻:你連告誰都不知道。本條給你一個按鈕:根據國賠法第 9 條第 4 項,你可以請求這些機關的上級機關(通常是市政府或行政院)確定到底誰負責。如果上級也搞不清楚,再往上一層決定。機制最大的價值不是「保證有人扛」,而是讓踢皮球無法永遠踢下去,總有一層級別夠高、不能再推的機關存在。配合國賠法第 9 條第 4 項後段:上級機關被請求超過 20 天不確定,請求人可直接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法律給你的時間壓力武器,逼上級機關不能裝聾作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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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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