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國賠 2 年時效的「知有損害」須同時知道損害事實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
Q · 國賠 2 年時效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同時知道有損害、且損害是國家造成那天起算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國賠法第8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要件,須同時具備兩件事:知道有損害事實、知道造成損害的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國家行為或公有設施)。兩者缺一即不起算 2 年時效。很多人以為從「事件發生」算,其實是從「知道是國家害的」那天才倒數。
國家賠償有 2 年的時效,超過就再也告不了。「2 年從哪天開始算」是很多人搞錯的關鍵問題。直覺上你以為從受傷那天算。本條說:不是。時效從「你知道」開始算,而且這個「知道」要同時知道兩件事:(1)你有什麼損害事實、(2)這個損害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造成的。少任一個都不算知道。這區分為什麼重要?很多國賠案件的真相是事後才浮現的。你以為水災是天災,三年後查出是水利局工程錯誤;你以為孩子的病是先天的,五年後發現是公立醫院疫苗保存疏失。如果時效從「事件發生」算,你早就過時效了。但根據本條,時效從「你知道是國家害你」那天才倒數。這是給你保留追究機會的安全網:不要因為「事情過很久」就自己放棄。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係對母法第8條第1項「知有損害」之法定定義條文,明定該時效起算要件須同時包含「損害事實之認知」與「國家賠償責任原因事實之認知」二者,藉以界定國家賠償 2 年主觀時效的起算基準。
不要自己關門。國賠的 2 年時效不是從事件發生算,是從你知道是國家害的那天起算。如果你今天才看到新聞或鑑定報告知道真相,今天就是時效起算日。但有絕對上限:自事件發生起 5 年(國賠法第8條後段)。內行人提示:第一次知道那天馬上把證據截圖、存檔、記日期。
用書面證據建立時間軸:新聞報導截圖(含日期)、鑑定書、醫療紀錄診斷日、機關回覆公文日期、與專家的訊息紀錄。內行人提示:機關常主張你早就應該懷疑來推前知道日,但本條要求的是確定知道,不是應該懷疑,模糊懷疑不算。
從你同時知道有損害、且損害是國家造成那天起算,不是事件發生日。
須同時知有損害事實+知有國家賠償責任原因事實,二者缺一不算知道。
造成損害且屬國賠範疇的事實,如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欠缺。
主觀 2 年從知道起算(保護受害人),客觀 5 年從事件發生起算(保護法安定)。
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即生中斷時效效果,再視情況起訴。
找出第一次同時知道有損害與是國家造成的日期,自該日往後算 2 年。
書面請求載明請求權人、事實、理由、請求金額,附損害與因果證據。
邏輯一致,都採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雙重知道起算,年限與主體不同。
知道要明確認知兩要件;懷疑只是猜測,不足以起算時效。
若能證明 2 年內才知道則仍可;若超過知道日 2 年則時效抗辯成立。
| 項目 | 主觀時效(2年) | 客觀時效(5年) |
|---|---|---|
| 起算點 | 知有損害事實+國賠責任原因事實之日 | 損害發生時 |
| 保護對象 | 受害人(真相晚知者) | 法律安定性(機關) |
| 依據 | 國賠法第8條前段+施行細則第3條之1 | 國賠法第8條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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