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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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國賠 2 年時效的「知有損害」須同時知道損害事實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
Q · 國賠 2 年時效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同時知道有損害、且損害是國家造成那天起算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國賠法第8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要件,須同時具備兩件事:知道有損害事實、知道造成損害的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國家行為或公有設施)。兩者缺一即不起算 2 年時效。很多人以為從「事件發生」算,其實是從「知道是國家害的」那天才倒數。
深度解讀
國家賠償有 2 年的時效,超過就再也告不了。「2 年從哪天開始算」是很多人搞錯的關鍵問題。直覺上你以為從受傷那天算。本條說:不是。時效從「你知道」開始算,而且這個「知道」要同時知道兩件事:(1)你有什麼損害事實、(2)這個損害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造成的。少任一個都不算知道。這區分為什麼重要?很多國賠案件的真相是事後才浮現的。你以為水災是天災,三年後查出是水利局工程錯誤;你以為孩子的病是先天的,五年後發現是公立醫院疫苗保存疏失。如果時效從「事件發生」算,你早就過時效了。但根據本條,時效從「你知道是國家害你」那天才倒數。這是給你保留追究機會的安全網:不要因為「事情過很久」就自己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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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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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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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