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國賠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賠償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是國賠制度能實際執行的財政基礎。
Q · 政府說國賠預算用完了,可以不賠我嗎?
不行,編列預算是機關義務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賠償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預算編列不足是機關失職,不能用來對抗勝訴的請求權人。配合施行細則第五條,機關收到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逾期或以預算用罄為由拒付,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國庫最終負擔)聲請強制執行。
政府每年的預算書裡藏著一筆錢,叫做「國家賠償經費」。很多人以為國賠案件贏了之後,政府才臨時生錢出來給你,其實不是。各級政府每年都必須依預算法令編列這筆錢,這條規定就是強制要求。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勝訴後多快能拿到錢。預算編足夠的縣市,賠償金通常在判決後一個月內就撥付。預算不足的縣市,可能要等下個會計年度。同樣是贏了官司,住在不同縣市的處理速度差異有時候大到讓人意外。預算的存在,就是國賠制度能不能真正執行的隱形基礎。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為財政執行性規範,要求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賠償經費。本條本身不創設賠償責任,而是確保國賠制度具備可執行的財政基礎,並間接影響勝訴後賠償金的實際撥付時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預算編列是機關的義務,不是給你的條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機關收到請求三十日內必須支付。若機關以預算已用完為由拒絕,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國庫最終負擔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跨會計年度的賠償,承辦機關必須走預算追加程序,這是機關的責任,不是你的問題。
查兩個地方:該機關所屬政府的年度預算書(縣市政府網站公開,找『第二預備金』或『國家賠償』項目),以及審計部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列出各機關實際國賠支出)。實務提示:預算經常超支代表該機關違法次數多,這對你的訴訟主張是有利的背景佐證。
不行,編列預算是機關法定義務,預算不足是機關失職,不是對抗請求權人的理由。
要求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國賠經費的財政執行性規範,是國賠制度能否執行的隱形基礎。
預算法規定的機動經費科目,國賠給付常自此支應,可在預算書中查得。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本施行細則第四條為其執行細節。
查該政府年度預算書『國家賠償』或『第二預備金』項目,以及審計部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的實際國賠支出。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提書面請求→機關30日內給付(§5)→逾期依國庫負擔聲請強制執行。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國庫最終負擔聲請強制執行,跨年度由機關走預算追加程序。
會計年度結束前(10–11月),承辦人為年度內結清,協商空間通常比年初大。
充足者通常判決後一個月內撥付,吃緊者可能延至下個會計年度,但義務不變。
原狀回復常需新增動工支出,金錢賠償多已有預算科目,機關預算吃緊時對給付方式態度可能不同。
| 面向 | 預算充足機關 | 預算吃緊機關 |
|---|---|---|
| 判決後撥付速度 | 通常一個月內撥付 | 可能延至下個會計年度 |
| 和解協商態度 | 較無年度結算壓力 | 年底前(10–11月)為年度結清,協商空間通常較大 |
| 跨年度處理 | 多可當年度結清 | 須走預算追加程序,時程拉長但仍為機關義務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