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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賠償請求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2.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3.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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