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賠償請求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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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賠勝訴後,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書面請求起 30 日內,必須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逾期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國賠勝訴後,政府多久要把錢給我?
收到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必須支付或開始回復原狀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賠償支付期限規定,請求權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主動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機關收到請求後,應於 30 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30 日自機關收到請求日起算,逾期未處理可聲請強制執行或追究承辦行政責任。
深度解讀
打贏國賠官司不是終點,那一刻才是時鐘真正開始走的時候。你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要主動向賠償義務機關(要負責賠錢給你的那個政府機關)請求賠償。機關收到後,必須在 30 天內把錢付給你或開始幫你回復原狀(把東西修好或恢復到沒被破壞前的樣子)。這個 30 天不是政府的「目標」,是法律強制的義務。很多人贏了官司就枯等政府主動聯繫,結果一等就是半年。其實只要你主動發出書面請求,30 天的時鐘就開始倒數。超過了,你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對拖延的承辦人追究行政責任。這條規定的真正力量,是把球從你手上踢回給政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 請求權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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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