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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5賠償請求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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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2. 2.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3. 3.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賠勝訴後,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書面請求起 30 日內,必須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逾期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國賠勝訴後,政府多久要把錢給我?

收到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必須支付或開始回復原狀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賠償支付期限規定,請求權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主動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機關收到請求後,應於 30 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30 日自機關收到請求日起算,逾期未處理可聲請強制執行或追究承辦行政責任。

白話解讀

打贏國賠官司不是終點,那一刻才是時鐘真正開始走的時候。你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要主動向賠償義務機關(要負責賠錢給你的那個政府機關)請求賠償。機關收到後,必須在 30 天內把錢付給你或開始幫你回復原狀(把東西修好或恢復到沒被破壞前的樣子)。這個 30 天不是政府的「目標」,是法律強制的義務。很多人贏了官司就枯等政府主動聯繫,結果一等就是半年。其實只要你主動發出書面請求,30 天的時鐘就開始倒數。超過了,你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對拖延的承辦人追究行政責任。這條規定的真正力量,是把球從你手上踢回給政府。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中的賠償支付期限規定,課予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請求權人書面請求後 30 日內,必須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的法定義務,是國家賠償勝訴後進入實際給付與後續強制執行救濟的時間起算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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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贏了國賠但機關說預算用完要等明年,可以這樣嗎?

不可以。預算問題是機關自己的內部問題,不能轉嫁給你。機關該做的是申請預算追加或動用第二預備金,不是要你等。遇到推託,直接發催告函並副本給上級機關和主計處,預算問題會被快速處理。

Q2國賠請求書要怎麼寫?需要委任律師嗎?

不需要律師。載明收件機關全名、你的姓名聯絡方式、案件文號和判決確定日期、請求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付款帳號,掛號附回執寄出即可。把判決書或協議書影本一併附上,回執上的收件日就是 30 日起算日,務必保存。

Q3國賠勝訴後,政府多久要把錢給我?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你的書面請求後,應於 30 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30 日自機關收到請求日起算,逾期未處理可聲請強制執行。

Q4國賠勝訴後多久要付款?

機關收到書面請求後 30 日內必須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自收到請求日起算。

Q5賠償義務機關是什麼?

依國家賠償法應負責賠償並執行給付的政府機關,請求前須先確認對象,否則 30 日可能被退回重算。

Q6支付賠償金和回復原狀差在哪?

支付賠償金是給錢;回復原狀是修復或恢復原貌,30 日內機關須『開始』回復而非完成。

Q7什麼叫開始回復原狀?

機關在 30 日內啟動修復程序即可,並非 30 日內完工,因此請求函應要求其提出修復計畫與時程。

Q8國賠勝訴後怎麼請求付款?

取得執行名義 → 備妥書面請求函 → 掛號附回執寄出 → 30 日倒數,逾期催告。

Q9國賠請求函要怎麼寫?

載明收件機關、本人聯絡方式、案件文號、請求金額或回復內容、匯款帳號,附判決書影本掛號寄出。

Q10國賠逾期遲延利息怎麼算?

以賠償金本金按年息 5% 計算逾期日數的遲延利息(民法第 203 條),常被請求權人忽略。

Q11機關逾 30 日不付要怎麼證明已請求?

保留掛號回執,回執收件日即為 30 日起算日,是後續催告與強制執行的關鍵證據。

Q12機關逾期不付 vs 預算不足,能拒付嗎?

不能。預算是機關內部問題,應申請追加或動用第二預備金,不得轉嫁請求權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30日內動作請求權人下一步
機關依期支付全額撥付賠償金確認入帳、開立收據
選擇回復原狀開始回復(非完成)要求提出修復計畫與完工時程
機關逾期未付無作為催告→陳情→聲請強制執行,並主張遲延利息

30日內動作

機關依期支付
全額撥付賠償金
選擇回復原狀
開始回復(非完成)
機關逾期未付
無作為

請求權人下一步

機關依期支付
確認入帳、開立收據
選擇回復原狀
要求提出修復計畫與完工時程
機關逾期未付
催告→陳情→聲請強制執行,並主張遲延利息

相關函釋 3

  • 請求權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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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