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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282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疑義

主旨

關於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部 (八十五) 年一月十日鈞鈿字第八五○○○○二八九號函建議事項暨本部同年八月二日「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檢討修正第三次會議結論 (七) 之一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惟請求權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 70 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一) 所定之請撥程序辦理請款作業,並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仍不領取時,應即依法辦理提存,以完結支付是項賠償金之作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字第 282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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