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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收據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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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領取國家賠償金或受領原狀回復時,須填具收據或原狀已回復之證明文件,作為國賠程序的結案憑證。

Q · 領國賠金、收回復原狀的東西時,為什麼一定要簽收據?

那張收據是國賠流程的結案憑證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這份文件雙向作用:對機關是已履行義務的證明,對你是日後若就同一事件再主張時的對照基準。簽收前的核對與拒絕權才是真正的槓桿,簽收後事件即被封閉。

深度解讀

領賠償金的那一刻,你會被要求簽一張收據。多數人覺得這只是行政形式,簽完就走。但這張收據在法律上的意義遠超過你的想像:它是國家賠償流程的「結案憑證」,也是你日後如果再對相同事件提出主張時的對照基準。如果是回復原狀,例如修復被毀損的物品,你也要簽一份證明文件,表示機關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份文件,理論上機關沒有完成法定義務,但同時你也很難證明你「沒收到」或「沒修復」。這條規定看似保護機關,其實雙向都在保護:你跟機關都有了一個「事情結束了」的明確界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請求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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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