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收據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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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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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領取國家賠償金或受領原狀回復時,須填具收據或原狀已回復之證明文件,作為國賠程序的結案憑證。
Q · 領國賠金、收回復原狀的東西時,為什麼一定要簽收據?
那張收據是國賠流程的結案憑證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這份文件雙向作用:對機關是已履行義務的證明,對你是日後若就同一事件再主張時的對照基準。簽收前的核對與拒絕權才是真正的槓桿,簽收後事件即被封閉。
深度解讀
領賠償金的那一刻,你會被要求簽一張收據。多數人覺得這只是行政形式,簽完就走。但這張收據在法律上的意義遠超過你的想像:它是國家賠償流程的「結案憑證」,也是你日後如果再對相同事件提出主張時的對照基準。如果是回復原狀,例如修復被毀損的物品,你也要簽一份證明文件,表示機關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這份文件,理論上機關沒有完成法定義務,但同時你也很難證明你「沒收到」或「沒修復」。這條規定看似保護機關,其實雙向都在保護:你跟機關都有了一個「事情結束了」的明確界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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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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