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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0299 號
要旨
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可否適用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主旨
關於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可否適用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三四七四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通說咸認本條「視為婚生子女」之效力,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 (史尚寬著「親屬法論」四九九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二二九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三二二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二七一、二七二頁參照) ;次按,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來函所述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母結婚後,依上開民法規定既溯及於出生時視為婚生子女,似即得適用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三 關於來函建議修法限制子女重新約定改姓次數乙節,業已留供本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