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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檢字第 0007288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臺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為告訴或自訴,應就具體個案視其侵害態樣而定
主旨
關於中共修正通過刑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罪後,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臺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為告訴或自訴,應就具體個案視其侵害態樣而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三一九九號函辦理。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本部前曾以八十四年三月八日法 84 檢字第○五三五九號函示: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臺灣地區遭受侵害者,其可否為告訴或自訴,應就具體個案視其侵害態樣而定。
三 經內政部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相關法規結果:
大陸地區新修正通過之刑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之規定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其於八十三年七月五日公布之「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又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所作「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於「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廢止後 (新刑法施行後) ,在新的解釋頒布前,仍適用該解釋,該解釋與刑法牴觸者,以新刑法為準。
四 大陸地區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新刑法施行後,配合繼續適用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著作權侵害行為仍以營利為目的且情節重大者,始予刑事處罰,與我著作權法不問是否營利,對侵害行為予以處罰之規定不同。如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遭受非營利目的之重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意旨,則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