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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10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因違反應遵守事項撤銷其停止戒治,繼續執行戒治滿三月後,宜否再認該受戒治人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次報請停止戒治疑義

主旨

關於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原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後,戒治所宜否再認該受戒治人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再次停止戒治疑義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分別規定:「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是執行強制戒治第一次滿三月,經戒治所評定其成效合格而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於出所後復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原強制戒治,則戒治所前關於受戒治人成效合格之評定已不無疑義,其繼續執行原強制戒治,自應更審慎確實評估其戒治成效,並應考量有無延長戒治之必要,不得率而評定其成效合格而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再次或第三次停止戒治,以維持戒治之成效。

正本

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本

本部檢察司、保護司、矯正司、矯正人員訓練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10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因違反應遵守事項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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