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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00306 號
要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
主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份,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諒達。
二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居住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茲檢送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份,請 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
附件
┌──────────────────────────────┐│ 送達通知書 (共兩聯) ││ 茲有應行送達 台端之□□□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行政文││書一件 (文號: ) 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就近寄存於: ││□ 警察派出所 ││□ 區鎮鄉公所 ││□ 村 (里) 鄰長辦公處 ││請從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此致 ││ 先生 ││ 女士 ││ ││ ○○○○○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 送達人 簽章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送達人注意:本通知書填妥後,一聯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聯交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