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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12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可否由父母之一方單獨申請疑義

主旨

關於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可否由父母之一方單獨申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七六四五三號函。

二 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亦係父母之權利之一種,除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由他方單獨行使之餘地。又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及事實上不能。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已上班工作無暇管教)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參照) ,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法 85 律決字第○四四二四號函參照。次按「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有關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子女請領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參酌上開意旨,除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法律上不能及事實上不能之情形外,若屬行使有困難而非不能行使者,原則上仍應由其父母共同申請之。惟如其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申請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或父一人辦理申請,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似與所謂共同申請無間。至於同意之具體內容如何?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 次依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年滿十四年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應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則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國民身分證,依上開規定觀之,雖未明定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但年滿十四歲之子女仍屬民法所稱之未成年人,是否即應依前開說明二所述而為相同之處理,宜探求戶籍法第八條與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本意,釐清有無排除適用民法規定之用意後再酌。

四 檢附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法 85 律決字第○四四二四號函摘要乙份。

全文內容

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亦係父母之權利之一種,除父母之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由他方單獨行使之餘地。又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及事實上不能。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暇管教)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參照) 。次按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本案當事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因工作關係無法代辦其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參酌上開意旨,因屬行使有困難而非不能行使,是以原則上仍應由其父母共同代辦之。惟如其父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一人申辦,此時其母即兼具其父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似與所謂共同代辦無間。至於同意書之具體內容如何?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12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可否由父母之一方單獨申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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