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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37933 號
要旨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間多久之疑義
主旨
檢送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八九) 秘台廳行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影本乙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依行政程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復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 (即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換言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係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類行政訟訴因非就不服訴願決定所提起,無從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定其救濟期間。因此,其救濟期間究應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間多久?似有疑義,因事涉司法院主管行政訴訟法之解釋,本部爰於本 (八十九) 年九月一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九七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在案。
二 案經司法院秘書長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 (八九) 秘台廳行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復本部略以:「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即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如何,行政訴訟法並無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又僅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亦未另定其行政救濟期間,惟查上開所詢情形,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行政救濟期間之規定,僅在有無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上差異而已,其規範目的要無不同,似得予類推適用,以資解決。」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