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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05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否補助廣電人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否補助廣電人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九○) 聞法字第○七一三五號函。

二 按財團法人乃公益性質之財產集合體,以實現特定目的而取得法律上人格之組織體,故財團法人之運作,除應依民法、貴局訂定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例如本件「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以下簡稱廣電基金條例) 外,亦不得逾越捐助章程之規定。來函所詢第一個問題,財團法人得否補助營利性質之特定公司營利法人乙節,經查現行相關法令尚無禁止規定,應視該補助是否符合財團法人公益性質、章程有關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及是否屬主管機關核備之年度計畫等事項而定,非可一概而論,合先敘明。

三 次按廣電基金條例第一條規定,為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設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復按同條例第六條及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 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 (二) 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 (三) 優良廣播電視從業人員之獎助。 (四)其他有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必需設備之補助。其中第四款所稱之「廣播電視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係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之事業。來函所指廣電人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與上開「廣播電視事業」之定義有間,如予補助,於法似有未合。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慶元、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205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否補助廣電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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