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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74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七四二七五號函。

二 按民法有關子女稱姓、認領及收養制度,除有延續宗祠、傳宗接代之目的外,尚有保護子女及被收養者身分上及財產上之權利等目的。然查,國民如有姓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且無一定期間之限制;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復將本條例第十二條「更改姓名」擴張解釋包括同條例第六條之「改性」,此不但解釋上易生疑義,亦將與民法前開制度之效力有所違背 (本部前於研商「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及其施行細則草案」會議時曾提出上開意見,惟未獲採納) 。況針對國民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限制其終身不得改姓而影響其依法改姓之權利,有無違反憲法保護人格權之意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均非無疑義。本件有關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乙案,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 本辦承辦人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74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疑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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