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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13071 號
要旨
有關未滿十八歲已婚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案
主旨
關於台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未滿十八歲已婚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案,案涉民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部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台 (九十) 內中社字第九○一三八四三號函。
二 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第一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二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三項) 。」民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所謂行為能力,係指民事上法律行為能力,而本件所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係規範行政事項,其所設年齡限制自有行政目的考量,故其規範目的與民法規定應有所不同,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就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以及另洽詢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主管機關之意見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專員○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