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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454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等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該證明文件是否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一案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等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該證明文件是否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一案,查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而言,前經 貴部於四十年五月十四日以內戶字第三九○號函釋在案。至申請人應提憑何種證明文件,戶政機關始得認其為利害關係人,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七七五七九號函 (貴部因電子公文交換時發生故障,故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補發文至本部) 。

二 承辦人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454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等證明文件申請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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