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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37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借展合約中爭端解決條款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並以我國法院作為合意管轄法院之可行性一案

主旨

關於 貴院借展合約中爭端解決條款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並以我國法院作為合意管轄法院之可行性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博秘字第○九一○○○四○一五號函。

二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之準據法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已為各國國際私法之通例,是以,涉外契約之當事人得以自由擇定其適用之準據法。惟當事人對於準據法之擇定是否受有限制,各國規定尚有不同,故本件借展合約如擇定以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應屬可行,惟仍請查明德國法相關規定。三 次按各國法律為調和國際管轄權過於硬性之規定,避免造成失衡之現象,多承認當事人於糾紛發生前、後,除屬各國專屬管轄事項外,得以合意選定訴訟管轄法院,我國及德國亦均採此制度。本件合約於符合德國合意管轄之要件下,即得約定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又我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如具備德國承認之要件,並經德國法院之執行判決表示准許執行者,即得於德國境內執行。惟有關德國合意管轄所定要件及德國法院承認我國確定判決及執行之要件,建議洽請外交部協助查明。

四 至仲裁係具有迅速、專業及秘密等功能之紛爭解決方式,本件是否仍參酌一九九八年貴院文物赴法展出合約模式,以仲裁為紛爭解決方式,抑或以訴訟方式為紛爭解決方式,並以我國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仍請貴院本於職權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237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借展合約中爭端解決條款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並以我國法院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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