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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03178 號
要旨
函復關於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之意見
主旨
關於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二○○○一五三四-○號函。
二、按我國電子簽章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為推動電子交易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發展,國外立法例如美、日等國,亦有採用電子公(認)證制度,我國是否須配合時代潮流而有採行之必要,建請徵詢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後列入考量。至有關公(認)證費用之收取標準有無偏高乙節,鑒於該制度具有保障私權、預防糾紛及保全證據、促進訴訟等功能,建請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現況、公證法立法目的、強制公證事項之繁雜及使用者付費因素後訂定之。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