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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031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函復關於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之意見

主旨

關於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二○○○一五三四-○號函。

二、按我國電子簽章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為推動電子交易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發展,國外立法例如美、日等國,亦有採用電子公(認)證制度,我國是否須配合時代潮流而有採行之必要,建請徵詢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後列入考量。至有關公(認)證費用之收取標準有無偏高乙節,鑒於該制度具有保障私權、預防糾紛及保全證據、促進訴訟等功能,建請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現況、公證法立法目的、強制公證事項之繁雜及使用者付費因素後訂定之。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031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函復關於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之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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