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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53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因發生九二一地震致徵收補償費發放延遲案

主旨

關於南投縣政府函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二高後續計畫南投路段(南投市、中寮鄉)工程徵收土地,因發生九二一地震致徵收補償費發放延遲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一四二六一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本件來函所示徵收補償費原訂發放日期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惟該日適逢九二一地震,災情嚴重而中止發放作業,應屬因天災不可歸責之事由。從而,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貴部來函說明四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二三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453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因發生九二一地震致徵收補償費發放延遲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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