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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2444 號
要旨
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應否補計孳息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應否補計孳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部退二字第○九三二三三四三○四號書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是以,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溯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發生效力,本件政務人員離職儲金之相關撥繳事宜,應如何依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溯及該日起辦理,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卓酌。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謂正當理由,包括「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遇」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 以及「並不禁止法律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不同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一號解釋理由書) 。準此,本件所詢政務人員公提儲金之利息損失,與來函說明中關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布前,未撥繳之公提儲金亦未補償其利息損失乙節,二者事實上有無差異?是否應基於上開平等原則為相同處理?亦請 貴部併予審酌。
正本
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