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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6161 號
要旨
關於農會理事會解聘總幹事之決議是否構成「妨害公益」之要件
主旨
關於嘉義縣政府函為竹崎鄉農會理事會解聘總幹事之決議,該府認為有違反法令及妨害公益情事,函請 貴會同意該府撤銷該決議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農輔字第○九三○一一五八五○號函。
二、按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令撤銷其決議。」其稱『妨害公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就具體案件所確認之事實關係,涵攝於包含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法律上構成要件之中。是以,本件嘉義縣竹崎鄉農會理事會解聘總幹事之決議,是否構成該條「妨害公益」之要件,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就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解釋認定之。至於來函附件所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七八八號裁判意旨,係針對具體個案事實農會理事長及理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之裁判,併為陳明。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