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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40948 號
要旨
因法規修訂,辦理檢定業務所收取之差旅費,應否辦理退費事宜乙案
主旨
貴局函詢因法規修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十月九日期間,辦理檢定業務所收取之差旅費,應否辦理退費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經標四字第○九三四○○○四六一○號函。
二、按貴局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時,已將第六條有關「差旅費」規定刪除,又「度量衡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臨場檢定費」之規定係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始發布,是以,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十月九日期間,既無「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之「差旅費」規定,又無「度量衡規費收費準則」之「臨場檢定費」之規定,僅有度量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資適用,準此,本案應非新舊法令適用之疑義,應先敘明。至前揭期間內辦理檢定業務之差旅費得否收取乙節,仍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度量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衡酌。
正本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