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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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