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照度量衡法第59條的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這些費用的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範例:根據最新的資料,證明申請度量衡業許可需要繳納許可費,該費用標準由主管機關在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中有關申請度量衡業許可、型式認證、檢定規費費額之規定,分散於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中,本次修法,除將上開規定移列至本條外,並增訂申請評鑑、鑑定、校正、核發證照亦應繳納規費,俾符合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中有關申請度量衡業許可、型式認證、檢定規費費額之規定,分散於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中,本次修法,除將上開規定移列至本條外,並增訂申請評鑑、鑑定、校正、核發證照亦應繳納規費,俾符合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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