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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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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度量衡法第59條的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這些費用的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範例:根據最新的資料,證明申請度量衡業許可需要繳納許可費,該費用標準由主管機關在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中有關申請度量衡業許可、型式認證、檢定規費費額之規定,分散於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中,本次修法,除將上開規定移列至本條外,並增訂申請評鑑、鑑定、校正、核發證照亦應繳納規費,俾符合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 認證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中有關申請度量衡業許可、型式認證、檢定規費費額之規定,分散於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中,本次修法,除將上開規定移列至本條外,並增訂申請評鑑、鑑定、校正、核發證照亦應繳納規費,俾符合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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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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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59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