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46142 號
要旨
關於申請更正父姓名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古○○女士申請更正其子古○○父姓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內授中戶字第○九三○○○一四五九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準此,本件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復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是以,本件古○○父姓名登記有無戶籍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之情形而應為更正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及當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一六號判決等相關資料,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