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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52470 號
要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行使罷工權疑義
主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使罷工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資三字第○九三○○六三一九○號函。
二、如主旨所列疑義,前經 本部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法律字第○九二○○四六四五六號書函復 貴會在案,檢附本部該函供參。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