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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524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行使罷工權疑義

主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使罷工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資三字第○九三○○六三一九○號函。

二、如主旨所列疑義,前經 本部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法律字第○九二○○四六四五六號書函復 貴會在案,檢附本部該函供參。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524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行使罷工權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