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