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會法27

快速跳轉
  1. 1.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2. 2.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180928 制定)

工會、工會職員或會員,不得有左列各項行為:   一、封鎖商店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店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逮捕或毆擊工人與雇主。   四、限制雇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五、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六、對於工人之勒索。   七、命令會員怠工。   八、擅行抽收佣金或捐項。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由工會自行擬定,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上認為不合格之人入會。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之入會、出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呈報事項,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0640509 修正)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會計報表。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請工會隨時函送。

立法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並將「呈報」、「令」等文字予以修正為「函送」、「請」,第一項第三款改為會計報表始符實際。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內容之增減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三、委託出席工會會議為需審慎規範之事項,爰將現行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區別工會及其聯合組織情形,分別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次,委託規範應屬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重要事項,爰明定一人僅得委託一人代表、委託出席人數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等規範。另為將委託出席,應有其應遵循之規範依據,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規範依據。

(0180928 制定)

工會、工會職員或會員,不得有左列各項行為:   一、封鎖商店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店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逮捕或毆擊工人與雇主。   四、限制雇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五、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六、對於工人之勒索。   七、命令會員怠工。   八、擅行抽收佣金或捐項。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由工會自行擬定,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上認為不合格之人入會。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之入會、出會名冊。   三、會計簿。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呈報事項,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令工會隨時報告。

(0640509 修正)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並將「呈報」、「令」等文字予以修正為「函送」、「請」,第一項第三款改為會計報表始符實際。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內容之增減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三、委託出席工會會議為需審慎規範之事項,爰將現行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區別工會及其聯合組織情形,分別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次,委託規範應屬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重要事項,爰明定一人僅得委託一人代表、委託出席人數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等規範。另為將委託出席,應有其應遵循之規範依據,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規範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27 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