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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9541 號
要旨
有關標售程序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標售程序準用同法第 73 條之 1 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7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70697 號函。
二、本件有關標售程序之法律適用,依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 73 條之 1 相關規定。」已有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尚無不合。又依上開規定準用同法第 73 條之 1 之範圍應僅限於標售之程序事項,不及於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事項,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