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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511181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旨

有關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政風室 95 年 10 月 30 日 95 政一字第 0950008115 號函辦理。

二、按須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5 項各定有明文。緣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原名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小學,該校編制設有總務室及轄下之事務組,職掌採購業務。然於 94 年 8月 1 日,依據「高雄縣政府國民小學員額組織再造試辦要點」規定,奉准將國中及國小分開,獨立運作。為因應前開分校措施,本件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即自 95 年 4 月間起,奉派支援高雄縣縣立○○國民小學文書工作,並未負責採購業務,原採購業務則由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總務室自行承辦。準此,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申報財產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511181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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