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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611009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主任、科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旨

有關貴會所屬勞工保險局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總務科長、會計室科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室 96 年 1 月 16 日勞政室字第 0960001050 號函辦理。

二、按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明文;次按前開款項所稱之「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組織法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5 款亦有規定。貴會所屬勞工保險局之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總務科長、會計室科長,雖實際承辦會計或採購業務,然因勞工保險局係採單一薪俸制,渠等並未領有主管加給,是與前開法條規定有間,故渠等應無庸申報財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611009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主任、科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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