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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508040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得免經律師職前訓練情形

主旨

台端就參加考選部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是否應經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5 年 9 月 13 日聲請解釋函。

二、按依 81 年 11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而以檢覈方式,取得律師資格,免予訓練。準此,台端如符合上開規定,即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反之,則仍應經訓練合格,始得充律師。

正本

吳○○君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508040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得免經律師職前訓練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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