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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204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當事人依最高法院判例繼承土地,所涉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與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法院裁判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函詢鄭○○君申請依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289 號判例繼承陳○○所遺土地,涉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與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法院裁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44144 號函。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5 月 23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9093 號函略以:「旨揭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289 號判例及行政法院 83 年判字第 23 號判決之適用疑義,涉及司法審判實務之範疇,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不便表示法律上見解。另所附有關鄭○○先生申請依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289 號判例辦理陳○○所留遺產之繼承登記乙事,乃屬地政行政管理事項,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正 本:內政部副 本:鄭○○君、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204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當事人依最高法院判例繼承土地,所涉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與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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