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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71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就法律修法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有無適用遊說法,應就該主觀上行為人是否具有計畫性、目的性影響被遊說者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意圖;客觀上訴求之標的亦須為「法令」、「政策」或「議案」三者其中之一,此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為當

主旨

關於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其中內容涉及法律修法部分,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乙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3 日台內民字第 0970156961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遊說法第 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之立法說明略為「…遊說係遊說者對被遊說者所為表達意見之行為。遊說係以意圖影響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所為之行為,即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之範圍。…」是依上開條文及立法意旨,遊說法所稱之「遊說」除主觀上行為人具計畫性、目的性影響被遊說者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意圖外,客觀上所訴求之標的亦須為「法令」、「政策」或「議案」三者其中之一,從而,行為人之行為須合乎上開要件,始得認屬遊說法所稱之「遊說」。

三、貴部為「遊說法」之主管機關,有關本件來函所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之行為,是否屬於遊說法所稱之「遊說」仍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判斷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371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就法律修法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有無適用遊說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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