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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39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種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中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等另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若無相關規定者,始適用行政罰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

主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於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是否不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3 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4 月 9 日屏府地用字第 09700734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立法意旨係本法為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期使行政罰之解釋與適用有一定之原則與準繩,且為明確其適用範圍,爰於首條本文明定,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始有本法之適用。又本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種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參照行政院函頒「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1 點規定)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本法第 1 條立法說明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所述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如有違反行政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3 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種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之規定;無相關規定者,始適用本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至於上開經授權之法規命令是否符合具體明確授權之要求而得有別於本法而作特別規定,宜由主管各該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之。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39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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