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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3379 號
要旨
關於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之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故戶政事務所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至於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依民法之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戶籍法亦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人係雙方當事人,且結婚係身分行為,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故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主旨
關於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 981 條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9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48239 號、同年 7 月22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19640 號及同年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11373 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研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 981 條疑義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問題一,多數意見採甲說: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機關應否准其申請。問題二,多數意見採乙說: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參酌與會學者專家意見,其理由如下:(一)登記婚為法律婚之一種,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主管機關應予以形式審查。民法第 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對於違法有瑕疵之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否准登記。另參考民法第 1079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僅須有得撤銷之原因,法院即不予認可。收養係以認可為生效之要件,法院未予認可者,收養不成立,與結婚並無二致,因此,戶政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未持憑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情形,自應否准其申請,(二)至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乙節,按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戶籍法第 33 條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人係雙方當事人,且結婚係身分行為,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準此,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依上揭民法第 982 條及戶籍法第 33 條規定,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