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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2867 號
要旨
關於榮民服務處對於設籍於榮民之家之退除役官於死亡後,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職權之疑義
主旨
所詢有關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職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97 年 4 月 3 日輔壹字第 0970004241 號函。
二、本案依來函所述貴會所屬新竹榮民服務處對於設籍於新竹榮民之家之故榮氏劉君,誤以遺產管理人地位,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該管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至有無影響真正遺產管理人職權之行使,業經新竹地方法院函復略以「新竹榮民服務處雖非故榮氏劉君之法定遺產管理機關,不影響有權機關之權力行使,新竹○○國民之家仍得依法行使其權利義務,無待撤銷原公示催告之裁定」,惟就上開法院准予公示催告後遺產管理人相關工作,如接受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清償債務及收取債權等事宜,是否得逕由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接續為之?抑或新竹榮民服務處仍得繼續為之,嗣後再由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非訟事件法第 155 條參照) ?上述新竹地方法院函復意旨似乎不明,因涉具體個案之實務處理,似宜再向該法院洽詢為妥。
正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