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55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規範內容,舊文書引用此條應改查現行對應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 155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 155 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現行法典查無此條規範文字。若在舊判決、契約或書狀中看到引用此條,代表該文件成立於刪除之前,應依文件作成時的法律版本理解,並回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的對應規定,確認規範是否仍存在或已由他條承接。
本條已刪除。原列於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6節,在歷次修法中(非訟事件法民國94年大幅修正)隨制度變動而刪除,現已無規範內容。實務上若見到舊文書引用此條,應回查現行法的對應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155 條為現行法已刪除之條文,於歷次修正中因制度變動而自法典移除,現行條文已無對應規範文字。其原規範事項多已由修正後之其他條文承接或一併廢止,現僅具沿革查考意義。
無效,因為已被刪除。現行法沒有這一條的規範文字,不能再作為主張依據。
因為它已在修法時刪除,法規資料庫只保留「(刪除)」標記,沒有條文本體,這是正常狀態不是網站錯誤。
代表該判決成立於刪除前。應確認文件作成日期所適用的法律版本,再回查現行法的對應規定理解效力。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其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或清理人有監督之權,其監督之方法,依前條第三項,應準用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相關規定;惟失蹤人之財產僅生管理而無清理之問題,與遺產應全部處理完畢之情形未盡相同,爰增訂本條,規定處理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以落實法院之監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對於其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或清理人有監督之權,其監督之方法,依前條第三項,應準用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相關規定;惟失蹤人之財產僅生管理而無清理之問題,與遺產應全部處理完畢之情形未盡相同,爰增訂本條,規定處理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以落實法院之監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