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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245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者,得否依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改姓之疑義

主旨

有關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者,得否依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改姓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6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09860097377 號函。

二、查本部 96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60020778 號函意旨略以:「民法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第 6 條均屬親子關係子女從姓之規定,而民法第 1059 條甫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施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本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應適用 96 年 5 月23 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 1059 條規定較為允當。」合先敘明。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規標準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本件臺北縣民潘○○君於 96 年 5 月 22 日依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申請未成年子女張○芬、張○呈遷徙、監護及改姓登記,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處理該子女改姓登記程序終結前,適逢民法親屬編於 96 年 5月 23 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 5 月 25 日生效,法規適用跨越新、舊法,依前開說明,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依從新從優原則、比較舊法規較有利於新法規,仍可依受理當事之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3 款為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245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有關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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