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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81116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經濟部駐吉達辦事處之組長,依法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而應該依法辦理財產申報之

主旨

有關經濟部駐吉達辦事處組長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8 年 11 月 23 日經政處字第 09804237480 號函。

二、按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來文所述經濟部駐吉達辦事處組長石○○之職等僅列薦任第九職等乙節,固有該部 97 年 1 月 29 日經人字第 09703652360 號函可稽;惟依外交部駐吉達辦事處編制表所示,該組長乙職之官等既列為「簡任(派)或薦任(派)」,揆諸前揭說明,當以該職位最高列等之「簡任」職為準,自屬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而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正本

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外交部政風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81116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經濟部駐吉達辦事處之組長,依法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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