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2. 2.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3. 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 1. 第一項第五款「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的是根據法規所設立的該等職位的人員。這包括在地方、縣市及中央政府機關內擔任首長、副首長、幕僚長職務的人員。 範例:例如,當一位市政府的總務局局長被指派為副市長,他就可以被視為該市的副首長。 2. 第一項第五款「公營事業機構」指的是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所列出的事業機構。這些機構是由政府授權的公營事業機構,例如台電公司、中油公司等。 範例:例如,台灣高鐵公司是一個由政府授權的公營事業機構,因此它受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範圍。 3. 第一項第五款「職等或相當職等」是以該職務或職位的最高列等為準。職等是公職人員的官階或等級,根據職務的重要性和專業性進行劃分。 範例:例如,高等法院院長是一個高職等的職位,而地方法院院長則是相當職等的職位。

相關函釋 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