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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911001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所示」雖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人員,但依考試院「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規定,師(一)級醫事人員所兼任該院部主任或科主任之職務,既分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並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之人員,故無須辦理財產申報

主旨

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時,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8 年 12 月 16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80010139 號函。

二、按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此,市立醫院師(一)級醫事人員依據「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所示」,雖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人員;惟依考試院「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規定,師(一)級醫事人員所兼任該院部主任或科主任之職務,既分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揆諸前揭說明,當以該職位最高列等之「薦任」職為準,自非屬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之人員,而毋庸辦理財產申報。本部 97 年 10 月15 日政財字第 0971115559 號、98 年 11 月 30 日政財字第 0981115338 號函釋意旨應予變更,併此敘明。

正本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臺北縣政府政風處、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政風司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政財字第 0971115559 號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

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政風司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政財字第 0981115338 號書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911001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依「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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